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
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貳仟玖佰零肆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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