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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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軍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陳倚箴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羅翊綸 選任辯護人 吳誌銘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伯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許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
李國仁 律師 王志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證瑋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度訴字第27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