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宥靜 (即 王雅樺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宥靜(即王雅樺)自中華民國
109年13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宥靜(即王雅樺)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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