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聲請人 黃明慶 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相對人 鄭世杰
呂淑貞 鄭宇旭 鄭仁祥 鄭宇宏 鄭秋萍 鄭秋惠鄭春子 鄭鍾桂香 (即 鄭大全 之繼承人) 鄭鈺霖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鳴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祥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謝月梅 (即謝 鄭珠蘭 之繼承人) 謝鐵綱 (即謝鄭珠蘭之繼承人) 鄭美玉 (即 鄭福生 之繼承人) 鄭鴻梅 (即 鄭金山 之繼承人) 鄭世平 (即鄭金山之繼承人) 鄭秋月 (即鄭金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謝鐵鋼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鐵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謝鐵鋼」之記載,正確應為「謝鐵綱」,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謝鐵鋼」,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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