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聲請人 黃明慶 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相對人 鄭世杰
呂淑貞 鄭宇旭 鄭仁祥 鄭宇宏 鄭秋萍 鄭秋惠 沈 鄭春子 鄭鍾桂香 (即 鄭大全 之繼承人) 鄭鈺霖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鳴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祥 (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謝月梅 (即謝 鄭珠蘭 之繼承人) 謝鐵綱 (即謝鄭珠蘭之繼承人) 鄭美玉 (即 鄭福生 之繼承人) 鄭鴻梅 (即 鄭金山 之繼承人) 鄭世平 (即鄭金山之繼承人) 鄭秋月 (即鄭金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謝鐵鋼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鐵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謝鐵鋼」之記載,正確應為「謝鐵綱」,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謝鐵鋼」,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