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坤山 即瑞奇科技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