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40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處分不動產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