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86,169元,應繳裁判費242,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41,972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