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6,072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