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7,811元,應繳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0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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