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更㈠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允煉乙股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上述誤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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