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以上三被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衍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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