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神谷和秀 代理人 游玉純
陳貞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日商瑞穗實業銀行│100年1月31日│1,000,000元│ANO0000000│││有限公司 森美樹 │臺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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