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七號再抗告人 夏興國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0年度抗字第八三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聲請再審;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所明定。本件再抗告人夏興國聲請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再審,惟該院九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七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再抗告人上訴原審法院後,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二號判決上訴駁回,係屬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並非確定判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而同院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號案件與聲請人無關(按該案聲請人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獲 ),有該案裁定在卷可稽,再抗告人非該案聲請再審權人甚明,第一審法院因認再抗告人就上開二案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而原審予以維持,將再抗告人之抗告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泛指原裁定違背法令,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再抗告人對於本件另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予以扶助,經原審以於法未合,一併駁回抗告部分,因無得再抗告之規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法官張清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