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88號聲請人 張鳳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蘇嘉豐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88號│├──┬───────────┬──┬──────┬──┬──┬────┬──────┤│編號│發行單位│組別│軍人儲蓄獎券│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起迄號碼│││││├──┼───────────┼──┼──────┼──┼──┼────┼──────┤│001│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9438│00000000000│2│D│200,000│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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