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駁回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八號抗告人 徐能治 上列抗告人因 黃玉英 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徐能治對原審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九號確定判決,為受判決人黃玉英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為該案之告訴人,不得聲請再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漫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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