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魏喜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魏喜貴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8258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3│魏喜貴│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3236元││12月30日起││八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魏喜貴│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3513元││12月30日起││八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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