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鄧翔云 被告 鄭貴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3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