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80號聲請人 王江南施 代理人 王允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8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883.4│││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