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大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在大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未據原告繳納,均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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