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翁舒毓 訴訟代理人 黃世雄
翁寶金 被告 林柏安 法定代理人 林睿城
郭雨潔 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28,207元,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另為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339,75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339,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109年8月6日繳納14,167元,尚應繳納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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