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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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敏如 、簡**、簡**(聲請調解狀未載完整
姓名)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所為分割繼承之行為撤
銷,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然查,調解
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
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而本件聲請主張行使民法第244條
撤銷權,請求將分割繼承行為撤銷,然此顯非相對人等所得
承諾,而需有法院之形成判決方得以實現。是以本件有民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
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