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翁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
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