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翁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
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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