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謝文陽
被   告  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六行之「10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104年」。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二頁第六行將「104年」,誤寫為「105
年」,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錯誤,不影響於當事人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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