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涂志芳
涂夢慈
涂伊君
涂怡婷
涂俊哲 被告 黃枘榆 兼法定代理人 黃秝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涂志芳、涂夢慈、涂伊君、涂怡婷、涂俊哲對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被告黃枘榆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黃枘榆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秝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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