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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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恆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8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8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恆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1420號、152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48號、8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遭警查獲時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故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1420號、152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48號、8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另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晶體4包(109年度安保字第318號、110年度安保字第238號),其中3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院民國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16號鑑驗書1紙(驗餘淨重5.0477公克)及110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6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驗餘淨重0.071公克)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另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