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一、兩造應於十五日內具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本件系爭工程契約之當事人部分,被告方面應該是由哪一個單位擔任系爭工程契約之當事人?理由及依據為何?請兩造提出完整說明的佐證資料。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的組職及業務,現在是否仍存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本件系爭工程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接辦之時,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於當時有無與原告另訂立契約變更協議書?如果有,請兩造提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於接辦時與原告方面所訂立之契約變更協議書影本。
(三)本件系爭工程地點是位於台東縣太麻里鄉,系爭工程契約之管轄法院,應該是由哪一個法院來管轄?
二、被告方面應於十五日內具狀對於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對於被告當事人的適格問題及法院的管轄權,有無意見?
(二)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原證8機具點工估驗總表、支出費用明細表、統一發票等資料及原告主張共花費新台幣11,490,990元,有無意見?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