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 李時明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被告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美玲 被告 朱志安 被告 楊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證仍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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