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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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833號上訴人 林阿紗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上訴人 張采緞
倪曉菁
陳淑霞 黃鈺琇
呂通吉 黃世祿
楊馥嘉
邱瀞樂 王銀柱 廖秀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王廷祐 許素玉 魏雙旺 林德貴 林淑娟 王琇琪
陳濟民
曾文德 曾文信 陳宏源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於開庭前,就:1.如採上訴人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確有價值之差異?2.上訴人主張縱有價差亦無須金錢補償之理由,有無學說或實務見解之依據?3.如有補償價差之必要,應如何計算?具狀表示意見〈請併就被上訴人陳宏源108年12月23日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㈣狀主張之補償方式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