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凱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崴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卷附陳凱崴委任辯護人之刑事委任狀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凱崴因擬對私刻印章者涉嫌偽造文書乙事提起訴訟程序,爰聲請付與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卷宗所附刑事委任狀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凱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進行第二審審理,甫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判決,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待送最高法院,目前相關卷證仍由本院保管中。茲被告聲請付與卷附刑事委任狀影本,已敘明其聲請之理由,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上揭規定,諭知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卷附其委任辯護人之刑事委任狀影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