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慶華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慶華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慶華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年12月17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108年12月23日新北檢 兆癸 108執更3279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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