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49號債權人鴻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鴻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鳳珠 即新隆昌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張鳳珠」抑或為「賴張鳳珠」?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新隆昌企業社之營利事項登記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件。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