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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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前次分配款未受償之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已具執行名義,債權人即可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對之再次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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