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卓進仕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卓進仕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