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俊維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二九九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丁○○、乙○○、戊○○、丙○○等五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丙○○(以上三人均對被告丁○○、戊○○二人提出告訴)、丁○○、戊○○(以上二人均對被告甲○○、乙○○、丙○○三人提出告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九十年二月七日之審判筆錄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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