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鴻彬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31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彬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鴻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5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刑度非輕,當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在經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利益、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暨保全刑事審判、執行進行等節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是裁定被告應自105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