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台興

高承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三郎 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13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6,8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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