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馬志偉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契約無效,並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
37,350元,查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
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復參原告所提之分
期付款申請表中亦查無合意管轄,或有契約履行地之約定足
以認定應由本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