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巫由霜 即新莊英仁醫院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沂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許玉娟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壹 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