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5號債權人 黃袓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紹桐 (原名: 戴邦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利率及明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利率,應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