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 曾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張數│├──────────┼───┼────────┼──┤│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1,000│086ND0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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