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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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張睿宇 被告龎 柳森 上列被告龎柳森因101年度訴字第479號之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張睿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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