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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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代號:00.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代號:.被告 王德金 被告臺中市太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余文欽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12、1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