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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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昶元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昶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昶元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1年9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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