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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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持有為警查獲之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