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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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五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