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一OO號、九十年執字第八五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逃亡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逃亡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