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三二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經最高法院於同年八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二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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