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