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執字第八四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判決(八九年易字第三○○三號),處拘役伍拾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九十年交訴字第八七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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