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卷証並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查無不符,爰予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